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3月3日,记者从四川高院获悉,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200余万元,对嘉陵江、汉江流域等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造成破坏的长江中上游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3月2日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开庭。

该系公安部“长江禁渔2021”第二批督办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公安部与农业部全环节全链条重点打击案件,犯罪行为地涉及汉江、嘉陵江流域。在该案中,贾某华等19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

广元中院供图

3月2日上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制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贾某华、王某等人长期在嘉陵江、白龙江、汉江等天然水域以电击等破坏性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出售给阆中某鲜鱼店老板吕某松等被告人,并形成长期固定合作关系。

广元中院供图

各被告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大鲵、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生物中华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黄辣丁、石板条、鲤鱼、蒙古鮊。

经评定,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200余万元,对嘉陵江、汉江流域等天然水域的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造成破坏。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依法有序组织辩论。公诉机关出示了视频、文字、照片等证据,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发表辩论意见,当事各方均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

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作出判决。

当日,在四川高院的指导下,四川广元法院、甘肃陇南法院、陕西宝鸡法院、汉中法院还开展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庭审观摩暨联合调研活动,对前述案进行庭审观摩,并对跨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行政和刑事司法衔接以及刑事法律适用难点、热点等问题进行了联合调研。

早在2020年6月,陕西宝鸡、汉中和甘肃陇南三地法院与广元中院共同建立起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两年来,3省4地法院不断深化司法协作机制实质内涵,共同发布了司法协作专刊、典型案例,联合开展了“长江十年禁渔”法治宣传、制定了联合调研与联合宣传实施意见。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被最高院写入《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

两年来,广元中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全面搭建环资审判机构平台,设立涉环资专门法庭5个,司法保护站点12个,在嘉陵江广元流经地全覆盖设立水资源司法保护站,建成生态恢复教育实践基地,共护“一江春水、两岸青山”司法屏障不断完善、逐渐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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