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48岁的王女士向19岁的张某提供特殊服务,说好50元一次,由于张某年轻气盛,20分钟了还没有结束,两人因此而发生了争执,张某打了王女士几下,直到50分钟后才结束,王女士想教训一下张某,于是便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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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出生在四川农村,小时候因为家里穷,孩子又多,所以很早就辍学在家帮父母干起了农活。

到了十几岁的时候,王女士就跟着村里的人一起去了广州打工,期间,她认识了老乡李某。

李某见王女士长相出众,性格温柔,就偷偷喜欢上了她。李某常常以老乡为借口和王女士套近乎,一来二去,两人便熟络了起来。

那时候的王女士只有十几岁,身在异乡的她,能有一位像李某这样的老乡在身边关心爱护自己,当然是求之不得的,很快,两人便正式谈起了恋爱。

十七岁那年,王女士嫁给了李某,婚后,王女士生了一儿一女,为了节约开支,王女士回到老家生活,李某则仍然在广州打工,每年只有逢年过节放假时,才会回家和妻子团聚。

李某对王女士很好,是个非常称职的丈夫,王女士原本以为生活也就这么平静幸福地过下去了,可天有不测风云,那年李某春节回家,开着摩托车去买年货,在回家途中不小心从山上摔了下去,造成终身瘫痪。

从此,生活的重担压在了王女士一个人的身上,为了生活,王女士只好把只有五六岁的两个孩子托付给公婆照看,只身一人去了广州打工。

李某瘫痪在床,经常会发生感染,需要花钱救治,还有两个孩子要养,可王女士每月工资也就3000元,她自知亚历山大,在室友的介绍下,她白天上班,晚上就去足浴店提供特殊服务。

王女士见这个办法来钱很快,几年后,她辞去了工作,离开了足疗店,租了一间房就搞起了单干。

每天,王女士都会去汽车站或者火车站等人多的地方,以住宿的名义拉客,然后再提供特殊服务。

那天,王女士照例来到火车站拉客,可一个多小时过去了,她还是没能遇见合适的人选,正在这时,迎面走来一位拉着行李箱,看上去十分稚嫩的男子。

换了平时,王女士肯定会觉得对方年纪太小,不会上前搭讪的,可今天她这么长时间没拉到一个人,于是就想上前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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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乎王女士的预料,对方居然想都没想就跟着她走了,更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这位姓张的男子才19岁,是一位在校大学生,他答应和王女士进行性交易,但他觉得100元一次太贵了,两人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50元一次成交。

到达出租屋后,张某迫不及待就和王女士发生了关系,王女士原本以为对方是第一次,肯定很快就结束了,可没想到张某似乎很是享受,都20分钟了还意犹未尽。

王女士觉得50元这么长时间自己太亏了,就以时间太长影响自己接客为由拒绝再与张某继续。

可张某却认为自己是花了钱的,想怎么弄就怎么弄,两人因此而发生了争执,王女士要求张某加钱,否则她就要报警了,张某非常气愤,就打了王女士几下。

就这样,一直到50分钟后,张某才算尽兴,事后,王女士借口上厕所报了警,她想教训一下这个狂妄的小伙子。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定性王女士和张某的行为呢?

一、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

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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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王女士已经和张某谈好了价格(50元一次),而且两人已经发生了性关系,不管张某有没有给付王女士50元,两人的行为都已构成卖淫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张某和王女士发生关系20分钟后,王女士觉得时间过长不愿再继续,但张某却认为自己花了钱,想怎么弄就怎么弄,两人发生争执后。为了能与王女士继续性行为,张某还打了王女士。

张某不顾王女士反对,直到50多分钟后才结束,在后面的半个多小时里,张某实际上是违背了王女士的意愿,强行和她发生的性关系,这明显已涉嫌强奸罪。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张某因强奸罪和嫖娼,被判刑三年零六个月,而王梅因为卖淫,也被判刑半年。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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